海外分享

您所在的位置 : 首页 > 海外分享

隐瞒境外存款也是犯罪!!!

发布时间:2018/12/3 17:42:35 点击数:1078 [ 返回 ]

近日,上海机场(集团)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建融(正局级)涉嫌受贿、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,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这个级别的贪官估计算不上什么大老虎,但亮眼的是出现了一个比较罕见的罪名:隐瞒境外存款罪。尽管一轮又一轮的反腐运动如火如荼,已持续了N年之久,所涉的罪名基本上大同小异,而这个新罪名,却是第一次听说。

 

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此早有规定,请看原文:“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,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。数额较大、隐瞒不报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


暂且不论该案件的线索来源,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中国CRS正式生效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中国富人们的海外账户不再隐蔽,肆意逃税的美好日子一去不返~再加之传统避税天堂沦陷背景下,境外金融账户几乎处于裸奔的状态,利用信息不对称掩盖违法目的的操作寿终正寝。一石激起千层浪,该案件的很多信息点都很值得我们思考。



何为隐瞒境外存款的“罪”?

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的,可以责令说明来源。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,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。

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,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。数额较大、隐瞒不报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

看罢,小编忽然有个问题要问,隐瞒境外存款仅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罚吗?其他人员隐瞒境外存款会有什么后果呢?



何为隐瞒境外存款的“罚”?


高净值人群往往比较普遍地在境外持有一定的金融资产,之前由于境内外信息不对称而向税务机关隐瞒相关信息。CRS交换后,大量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,所得未按规定纳税、资金违规出境等等问题都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。



部门信息共享


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了《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》和《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》,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,未来的跨境交易受到的监管会越来越全面,企业或个人交易合规性受到监管部门的挑战也会越来越大。加之CRS为代表的全球税务信息透明趋势,不合规的操作空间将会不断被压缩。


对于自身财富的保护与传承,纳税将成为财富安全的保障,拥有“无法解释的财富”,将是财富对于富人的反噬力。合法合规才是保护自己的王道。



以下是新华社报道原文:

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上海机场(集团)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建融采取刑拘 


新华社报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1月1日表示,上海机场(集团)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建融(正局级)涉嫌受贿、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,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受贿、隐瞒境外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吴建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。

据悉,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
新闻来源:新华网


声明statement享海外发表或转载上述内容,对文中陈述、观点判断保持中立,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承担责任。如涉版权问题,请联系小编删除,谢谢!


关闭